6家信托公司獲銀行間市場承銷“許可證”
日期:2018-04-25 09:21:47閱讀:8500次
近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公布關于意向承銷類會員(信托公司類)參與承銷業務市場評價結果的公告。公告顯示,中信信托、中誠信托、興業信托等在內的6家信托公司類會員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在歷經近8個月的市場評價工作后,意向承銷類會員(信托公司類)參與承銷業務市場評價工作終于有了結果。
近日,交易商協會公布稱,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交易商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貴誠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6家信托公司類會員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公告顯示,信托公司類承銷商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自律規則,設立承銷業務相關部門,配備專職承銷業務人員,建立健全承銷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此外,公告還指出,信托公司類承銷商同時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與受托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建立防火墻機制,保證業務獨立和人員分離,防范利益沖突。
對于信托公司類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暫停或取消其承銷業務資格。
首批6家信托公司獲批,應該說符合預期。此前,信托研究人士曾表示,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能開展,預計首批獲得資格的信托公司可能不會超過10家。
有關專業人士表示,這主要是交易商協會發起,有自己的評分體系,現在批準的6家信托公司,一個是在交易商協會發過ABN信托產品的信托公司,另一個選的是行業內體量比較大的公司。上述人士稱,現在ABN信托產品的規模大概在1000億元左右,目前主要集中在幾個公司,類似中信信托等,不過交易商協會與交易所發的ABN產品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發行場所不一樣,據了解,目前有幾家信托公司欲轉型做這個業務,畢竟是信托公司轉型方向之一。
上述人士還透露,實際上在此次評選之前,信托公司開展這類業務也是承擔了相應職責的,只不過之前信托公司做此類業務更多的是承擔特定目的資產載體的作用,主要分為兩類:一類信托公司是載體,主導方在銀行;另一類是信托公司自身起主導作用。就后者而言,信托公司實質上是承擔承銷的職責,只是沒有明確承銷的責任,所以這對開展這類業務的公司肯定是利好。因為信托公司賺錢的方式會多一點,收入的方式會多樣化,不再只是通道。不過,開展此類業務也需要信托公司去建設團隊,因為承銷確實是需要有主動管理團隊的,另外未來ABS是信托公司發展方向之一,這也算一個突破。
在歷經近8個月的市場評價工作后,意向承銷類會員(信托公司類)參與承銷業務市場評價工作終于有了結果。
近日,交易商協會公布稱,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交易商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興業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貴誠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等6家信托公司類會員可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
公告顯示,信托公司類承銷商應按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中介服務規則》及其他相關自律規則,設立承銷業務相關部門,配備專職承銷業務人員,建立健全承銷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此外,公告還指出,信托公司類承銷商同時開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與受托管理業務的,應當分別制定相應的內控制度,建立防火墻機制,保證業務獨立和人員分離,防范利益沖突。
對于信托公司類承銷商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等自律規則暫停或取消其承銷業務資格。
首批6家信托公司獲批,應該說符合預期。此前,信托研究人士曾表示,并非所有的信托公司都能開展,預計首批獲得資格的信托公司可能不會超過10家。
有關專業人士表示,這主要是交易商協會發起,有自己的評分體系,現在批準的6家信托公司,一個是在交易商協會發過ABN信托產品的信托公司,另一個選的是行業內體量比較大的公司。上述人士稱,現在ABN信托產品的規模大概在1000億元左右,目前主要集中在幾個公司,類似中信信托等,不過交易商協會與交易所發的ABN產品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發行場所不一樣,據了解,目前有幾家信托公司欲轉型做這個業務,畢竟是信托公司轉型方向之一。
上述人士還透露,實際上在此次評選之前,信托公司開展這類業務也是承擔了相應職責的,只不過之前信托公司做此類業務更多的是承擔特定目的資產載體的作用,主要分為兩類:一類信托公司是載體,主導方在銀行;另一類是信托公司自身起主導作用。就后者而言,信托公司實質上是承擔承銷的職責,只是沒有明確承銷的責任,所以這對開展這類業務的公司肯定是利好。因為信托公司賺錢的方式會多一點,收入的方式會多樣化,不再只是通道。不過,開展此類業務也需要信托公司去建設團隊,因為承銷確實是需要有主動管理團隊的,另外未來ABS是信托公司發展方向之一,這也算一個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