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出手不良資產 中國平安參股兩家地方AMC
日期:2017-06-14 14:36:57閱讀:8521次
近日,銀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股東資質、業務范圍、風險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引發業內廣泛關注。
事實上,自去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以來,5家大型銀行均表示愿意申請成立全資子公司專司債轉股業務。而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8月初建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開業儀式上表示,市場化債轉股已從試點階段轉入規模推廣階段。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未來發展方向是什么?對于推進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有何裨益?又會給銀行業帶來哪些影響?
《管理辦法》統一了商業銀行新設實施機構的命名方式,即“應當采用‘字號+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形式”。實際上,銀行系債轉股子公司更名在《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就已悄然開始。今年4月起,銀監會陸續發文同意籌建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農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工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中銀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與之前各大銀行發布的公告相比,這些子公司的名稱均從“資產管理”變為了“金融資產投資”,恰好符合了《管理辦法》對債轉股實施機構的命名要求。
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并不是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職能的簡單重復,名稱的變更體現了監管層對于實施機構職能區別于資產管理公司職能的強調。
銀監會對建信金融資產投資有限公司的批復文件顯示,該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突出開展債轉股及配套支持業務;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債轉股;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而《管理辦法》將“債轉股及配套支持業務”放到了總概括的位置,并在具體業務上新增了6項。
圍繞去杠桿核心不變
“此時出臺《管理辦法》,監管層的用意在于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向深入。”目前市場化債轉股已經成為積極穩妥幫助企業降低杠桿率的重要舉措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在穩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過程中,實施機構管理規則的出臺,對于完善債轉股相關制度、提升商業銀行參與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辦法》規定,“實施機構可以依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申請成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 《管理辦法》提到,實施機構債轉股業務占比或者業務收入占比原則上不應低于總業務或者總收入的50%。這充分體現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于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要求,是監管層圍繞著實體經濟去杠桿而設計的配套方案。
實施框架逐漸清晰
對于新設立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要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主出資人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
為了豐富實施機構用于收購銀行債權的資金來源,《管理辦法》稱,實施機構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債轉股;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
值得關注的是,除了大型銀行外,不少股份制銀行也積極參與債轉股。據悉,招商銀行(25.710, -0.14, -0.54%)、民生銀行(8.520, -0.04, -0.47%)將與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一同組建債轉股實施機構。周昆平表示,《管理辦法》對于實施機構注冊資本不低于100億元的要求,對中小商業銀行來說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阻礙作用。目前《管理辦法》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具體實施可能會是9月份,對銀行業的影響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