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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認繳制下股東未按承諾實際出資,

日期:2019-02-27 10:27:05閱讀:11693次

新《公司法》將公司的設立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已有5年多的時間,相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但是,認繳不等于不繳,最終還是要繳,準確的說,認繳登記制其實就是附期限的實繳登記制,只不過這個期限可以由公司章程來自由約定。
 
那么,在認繳制下,股東在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內未實際出資即轉讓股權,若受讓方將來在注冊資本認繳期限到期后,也未實繳,作為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原股東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實務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筆者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山東高院的一份判決,而且在敗訴方(股權轉讓方)在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時,最高院依法支持了山東高院的判決。
 
估計看到這份判決,很多認繳未實繳即轉讓股權的轉讓方都可能被嚇出心臟病!說不定什么時候就會冒出巨額債務!!!
 
不過這份判決并非是指導性案例!中國也不是判例法國家,遇到類似案例,不知各地法院是否能夠參照理解和適用!!!
 
榮成市華達鋼材有限公司(下稱“華達公司”)與陜西有色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有色建設公司”)、威海有色科技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有色科技園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審案號:(2016)魯民終1168號
二審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526號
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簡介
 
有色科技園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股東為有色建設公司、泛華投資公司,出資額分別為2550萬元、2450萬元,股權比例為51%、49%,二股東于公司成立時分別出資510萬元、490萬元。2014年12月5日,二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有色建設公司將其持有的41%股權以410萬元的價格轉讓于泛華投資公司。后來,有色科技園公司的工商登記作了變更,其中章程變更為有色建設公司以貨幣出資500萬元,泛華投資公司以貨幣出資4500萬元,首次認繳注冊資本變更為有色建設公司以貨幣出資100萬元,泛華投資公司以貨幣出資900萬元,出資時間為2013年11月13日。至今,有色建設公司、泛華投資公司并未繳足出資。
 
2014年6月30日,華達公司與有色科技園公司簽訂了鋼材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華達公司向有色科技園公司供給鋼材。華達公司如約履行,截至2014年8月12日,華達公司供鋼材共計1170.426噸,合計價款4003248.68元。由于有色科技園公司未支付貨款。華達公司要求有色建設公司對有色科技園公司上述債務在2040萬元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爭議焦點:
 
有色建設公司應否就有色科技園公司涉案欠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問題?
 
山東高院這樣論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八條第一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有色建設公司作為有色科技園公司的發起人,有保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華達公司提起本案之訴時,有色建設公司在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即將其股權轉讓給泛華投資公司,嗣后直至公司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屆滿,有色建設公司應交納出資部分亦未補足,導致目標公司有色科技園公司出現資本“空洞”。現有色科技園公司欠付華達公司貨款且經催要至本案起訴之時仍未歸還,有色建設公司雖主張有色科技園公司有在建工程,但是對于有色科技園公司目前尚有支付能力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應當認定有色科技園公司因出資不到位已經導致公司債務不能清償。華達公司主張有色建設公司在其未出資范圍內對有色科技園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于法有據。上訴人有色建設公司關于其不應當在未全面出資范圍內對有色科技園公司欠付華達公司的貨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有色建設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最高院認為:
 
華達公司作為有色科技園公司的債權人,請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即有色建設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本案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基于有色科技園公司未支付案涉鋼材款以及有色建設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事實,判決有色建設公司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本案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適用法律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