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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公證債權文書執

日期:2018-11-21 11:29:00閱讀:8238次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25條,將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簡稱“賦強公證”。經“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成為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近年來,全國公證機構辦理的公證債權文書數量持續增長,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呈現出逐年遞增的態勢。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進一步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在與立法機構及司法行政部門反復溝通并多方征求意見基礎上,最終出臺《規定》。
  《規定》對有關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如何把握、申請執行期間如何計算、執行內容如何確定、錯誤如何救濟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進行了明確,即執行依據為公證債權文書。鑒于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實債務履行情況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故《規定》同時明確,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應一并提交執行證書,作為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證據。
  《規定》明確了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執行依據應當具備的內容,以及立案受理的基本要件要求。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嚴禁“當立不立”“應執未執”,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妥善執行,支持公證機構對債權文書辦理賦強公證;對于存在不得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載明債務人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以及權利義務主體或者給付內容不明確等情形的執行依據,通過不予受理、駁回執行申請,杜絕不規范甚至虛假、違法的公證債權文書隨意進入執行程序。
  《規定》明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期間起算以及時效中斷情形,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糾正實踐偏差,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執行依據即公證債權文書,并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確定給付內容,據此發出執行通知開始執行;因民間借貸形成的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利率超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支持的上限的,人民法院依職權審查,對超過部分不納入執行范圍。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救濟途徑設置較為籠統、裁量標準不統一等問題,《規定》依照有關公證程序的法律規定,對可以申請不予執行的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作了列舉式規定。此外,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審查認定,并裁定不予執行。同時明確規定了不予執行的申請、審查與認定程序,填補了規則空白。
  《規定》設置了完整的救濟路徑:首先,對于無法進入執行程序的公證債權文書,包括被裁定不予受理、駁回執行申請,以及公證機構決定不予出具執行證書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起訴訟;第二,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提起訴訟;第三,存在特定實體爭議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提起訴訟。針對實體爭議訴訟,《規定》對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進行了合理安排。尤其是為確保公證債權文書依法執行,防止債務人濫用訴權阻礙執行程序,《規定》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情形都作了明確限制,且在判決不予執行之前,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不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