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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

日期:2018-11-14 11:28:00閱讀:8250次

為進一步完善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充分發揮賦強公證在糾紛預防方面的功能,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3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規定》涉及的主要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我們注意到《規定》專門就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應當提交的材料作了規定,與其他執行依據相比,有何不同?
  答:與判決、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的執行略有不同,賦強公證程序中除公證債權文書之外,還存在執行證書這一特有文書。執行證書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在核實債務履行情況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故《規定》明確,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除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之外,還應當一并提交執行證書,用以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債權人申請執行時未提交執行證書的,則應當認定為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其執行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問: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年利率未超過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限,但當事人主張實際超過的,執行程序中如何審查認定?
  答:《規定》關于利息區分執行的條款,僅針對的是公證債權文書明確載明的年利率超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予支持上限的情形。這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實施中依職權主動審查的內容。根據目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有關規定,判決支持的利息有24%的利率上限規定,人民法院運用公權力對公證債權文書予以執行,也應當遵循這個標準。通過計算執行標的,人民法院以執行通知、裁定等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超出的利息部分不納入執行范圍,當事人如對該行為有異議,通過執行異議程序救濟。如果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年利率未超過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限,債務人主張存在以“違約金”“服務費”等情形變相突破上限的,或者主張存在“利滾利”“砍頭息”等情形實質超過上限的,因屬于實體爭議,不適用利息區分執行的規定,債務人可以依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通過提起訴訟予以救濟。
  問:將不予執行程序進行細化,區分程序和實體問題,分別通過不予執行審查程序和訴訟程序處理,主要基于何種考慮?
  答:此前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較為粗疏,尤其是申請不予執行事由寬泛,提出申請的期限沒有明確限制,導致有關不予執行的審查裁量標準難以統一,被執行人動輒提出不予執行申請,嚴重影響了該類案件的正常執行。同時,不予執行裁定去除了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力,但并不具有最終認定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功能,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仍需通過訴訟取得新的執行依據,不僅增加司法成本,更不利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以及債權人及時實現權利。經過深入調研,《規定》最終改變了過去不予執行審查 “一刀切”的粗放式做法,細化了不予執行程序,分別對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設置了不同救濟途徑。首先,在執行程序中申請不予執行,我們對事由作了列舉式規定,為嚴重違反法定公證程序的情形。其次,通過訴訟請求不予執行,我們限定為公證債權文書載明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事實不符等三類實體事由。針對兩種救濟路徑,《規定》均對提出申請或者請求的時間、審查處理程序、執行程序的走向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當然,除了通過不予執行和訴訟進行救濟之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還可以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向公證機構提出復查,請求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更正公證債權文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允許當事人就實體爭議直接提起訴訟,會不會出現濫訴的問題,是否會導致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程序受到阻礙?
  答:如何避免濫訴是我們在起草《規定》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問題之一。《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與司法部等有關部門作了大量溝通,也進行了反復論證。應該說,允許實體爭議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更能夠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推進,促進公證債權文書得到依法執行。
  對于持有公證債權文書的債權人來說,毫無疑問,申請執行是最經濟、最快捷、最穩妥的權利實現路徑,因此,在公證債權文書內容符合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債權人不會選擇提起訴訟。對于債務人而言,允許實體爭議進入訴訟也不會導致程序濫用。其一,不予執行案件當事人無需繳納訴訟費,訴訟案件則收取訴訟費,出于經濟考量,與此前籠統通過申請不予執行予以救濟相比,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意愿不會高于申請不予執行。其二,從數據上分析,以2017年為例,全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案件數量,僅占全部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數量的2%。據此可以推斷,允許實體爭議直接進入訴訟,不會因此出現大量的訴訟案件。其三,訴訟不會必然對執行程序產生影響,在取得生效判決之前,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執行依據,應當依法執行。《規定》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和事由都作了明確限制,同時合理設置了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銜接,明確規定債務人提起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確保執行程序不受阻礙,防止惡意訴訟。但需要特別注意,公證債權文書進入執行程序后,如果發現相關債權涉及“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