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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梁八柱”,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

日期:2018-10-17 16:11:00閱讀:8626次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的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是黨和國家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日前,財政部負責人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出臺《意見》的相關背景如何?
 
  答:黨中央、國務院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優化金融機構體系,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抓緊修改完善金融基礎法律,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保持對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出資人代表職責,完善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國有產權監管,實現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出臺《意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署,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財辦、中央編辦、人民銀行、原銀監會、證監會、原保監會等12家單位在廣泛調查研究和深入征求地方部門和金融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意見》(送審稿)。《意見》(送審稿)已先后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2018年7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實施。
 
  問: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國有金融資本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委托代理關系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步從“行政化”方式向“市場化”方式轉變,更加注重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但也要看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依然存在管理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問題和矛盾,同時,一些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弱化,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還不明確。在當前形勢下,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競爭力的迫切需要,是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保障。
 
  問:《意見》提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主要目標是什么?
 
  答:《意見》提出的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增強國有機構活力與控制力,更好地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務。一是法律法規更加健全。制定出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明晰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責邊界。二是資本布局更加合理。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切實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做到有進有退,有效發揮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三是資本管理更加完善。規范委托代理關系,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強化資本管理手段,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四是黨的建設更加強化。強化黨對國有金融企業的領導,鞏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問:國有金融資本的概念是什么?界定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答: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并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按照以上范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有金融資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征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