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聯合信用懲戒用好用足 堅決如期打贏“基本解
日期:2018-10-03 11:19:00閱讀:8450次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全國法院同心戮力向“基本解決執行難”發起總攻,取得了極大成績。其中,聯合信用懲戒發揮了不小的作用:截至今年8月31日,人民法院已累計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1860075例,限制乘坐飛機13835063人次,限制乘坐火車5115420人次;截至今年6月30日,已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8萬人,僅中國工商銀行一家就拒絕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160萬余次,涉及資金達到107億元。全國280萬失信被執行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自動履行了義務。聯合信用懲戒的威力已經顯現,在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沖刺階段,我們應繼續把這一法寶用好用足。
“人無信不立”。誠信,作為我們中華文明古國的傳統美德,被視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流動性的增大,中國社會逐漸從“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在缺乏信用信息披露和失信懲戒制度的背景下,個別目光短淺者選擇了失信以自利。表現在訴訟領域,就是出現了一些“老賴”,他們想方設法規避執行、抗拒執行,一邊隱匿、轉移財產而欠債不還,一邊卻購地買房置豪宅、出境旅游、奢侈消費……此等行為不僅直接傷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也大大損害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對此,人民法院不斷加大打擊力度,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且規避執行手段不斷翻新,打擊難度越來越大。僅靠人民法院一家單打獨斗,僅僅繼續沿用拘留、罰款等傳統打擊手段,已很難滿足實際需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誠信建設,指出要完善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
黨和國家大力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為人民法院全力推進聯合信用懲戒體系建設,促進“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開始啟動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2016年,中央深改組在總結聯合信用懲戒經驗的基礎上,通過了《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60多家單位簽署文件,采取懲戒措施150項,構建信用懲戒網絡,形成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共同發力的聯合信用懲戒體系,對失信被執行人出行、購房、旅游、投資、招投標等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限制,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大力助推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產生了良好的懲戒效果和極大的社會影響力。
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廣大人民群眾對此寄予厚望。要打贏這場攻堅戰,我們必須把聯合信用懲戒用好用足。我國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誠信危機,已經對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嚴峻的挑戰,社會誠信建設已迫在眉睫。聯合信用懲戒體系建設,作為誠信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工程,需要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要把聯合信用懲戒措施用好用足,也需要各地、各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誠信社會建設重大意義的認識,協同、配合人民法院共同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自動攔截、自動比對和自動懲戒,構建起“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懲戒網絡,如此則“老賴”可退,而社會誠信可期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