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鼓勵各類投資者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
日期:2018-05-09 10:15:21閱讀:8232次
財政部日前下發的《關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鼓勵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機構和個人,全面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投資。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吸引外資金融機構更多地參與地方政府債券承銷。
《意見》要求,對于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全年發債規模不足500億元(含500億元,下同),或置換債券計劃發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項目建設時間窗口較少的地區,上述比例可以放寬至4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如年內未發行規模不足100億元,可選擇一次性發行,不受上述進度比例限制。
在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方面,《意見》明確,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于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意見》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開展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的續發行工作,適當增加單只一般債券規模,提高流動性。對于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以下簡稱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項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相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合理搭配項目集合發債,適當加大集合發行力度。對于單只債券募集額不足5億元的債券,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積極研究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提高發行效率。
《意見》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于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同時,《意見》提出,各地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研究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工作,防范償債資金閑置浪費或挪用風險。
《意見》還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在嚴格將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加快實現債券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償債責任相匹配。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專業化程度。
《意見》要求,對于公開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每季度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本地區全年公開發行債券規模的3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全年發債規模不足500億元(含500億元,下同),或置換債券計劃發行量占比大于40%(含40%),或項目建設時間窗口較少的地區,上述比例可以放寬至40%以內(按季累計計算)。如年內未發行規模不足100億元,可選擇一次性發行,不受上述進度比例限制。
在提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方面,《意見》明確,地方財政部門不得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中通過“指導投標”、“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對于采用非市場化方式干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的地方財政部門,一經查實,財政部將予以通報。
《意見》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合理開展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的續發行工作,適當增加單只一般債券規模,提高流動性。對于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專項債券(以下簡稱項目收益專項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當地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項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相關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合理搭配項目集合發債,適當加大集合發行力度。對于單只債券募集額不足5億元的債券,地方財政部門可以積極研究采用公開承銷方式發行,提高發行效率。
《意見》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置換進度,對于已入庫的公開發行置換債券資金,原則上要在1個月內完成置換。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向市縣財政部門轉貸資金,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加快置換債券資金的支撥,防止資金長期滯留國庫。
同時,《意見》提出,各地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嚴格按照市場化原則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研究開展地方政府債券提前償還、分年償還等不同形式的本金償還工作,防范償債資金閑置浪費或挪用風險。
《意見》還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穩步推進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改革。完善專項債券管理,在嚴格將專項債券發行與項目一一對應的基礎上,加快實現債券資金使用與項目管理、償債責任相匹配。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準備工作,提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專業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