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市場規模已達10萬億 未來將持續暴露
日期:2017-11-30 16:04:16閱讀:8439次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七家機構,聯合發布《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實施中有關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市場化債轉股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和困難進行了明確。具體來看:
一、允許采用股債結合的綜合性方案降低企業杠桿率;
二、允許實施機構發起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其中符合條件的銀行理財產品可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資);
三、規范實施機構以發股還債模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四、支持各類所有制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符合要求的各類非國有企業,如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都包含在內);
五、允許將除銀行債權外的其他類型債權納入轉股債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公司貸款債權、委托貸款債權、融資租賃債權、經營性債權等,但不包括民間借貸形成的債權);
六、允許實施機構受讓各種質量分級類型債權(包括正常類、關注類、不良類貸款);
七、允許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權益類融資工具實施市場化債轉股(包括發行普通股、優先股或可轉換債券等方式);
八、允許以試點方式開展非上市非公眾股份公司銀行債權轉為優先股;
九、鼓勵規范市場化債轉股模式創新(鼓勵在市場化債轉股操作方式、資金籌集和企業改革等方面探索創新);
十、規范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信息報送管理;
通知指出,部際聯席會議將組織協調加快《意見》相關政策的落實。落實稅收政策,符合條件的市場化債轉股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適應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工作的實際需要,有關部門將研究采取適當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開展市場化債轉股,依據市場化債轉股業務規模、資金到位率、降杠桿質量等因素對相關銀行和實施機構提供比較穩定的低成本中長期資金支持;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國有企業轉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經批準,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參考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非上市公司轉股價格。